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树立节俭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全区实施殡葬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行遗体火化
自2019年9月1日起,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划定的火葬区:小溪塔街道(含2002年《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确定为火葬区的前坪村、南津关村、龙泉山村、南津关社区,不含柏木坪村)、东城试验区,1991年省政府批复划定的火葬区同时废止。
火葬区内居民(含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全区公职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党员干部带头推行遗体火化。禁止将骨灰套棺土葬,禁止将火葬区死亡人员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火葬区死亡人员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运输等便利。
二、推行集中治丧
在火葬区死亡的人员,原则上到区殡仪馆或村(居)委会指定的场所办理丧事。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风水先生”“阴阳先生”等搞封建迷信活动、散撒纸钱,禁止搭棚占道办丧。
三、开展土葬区改革
鼓励非火葬区死亡的人员实行遗体火化。禁止在国省县级公路、旅游公路、高速公路、铁路、河道两侧各500米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区和开发区周边500米内建造坟墓;
禁止修建大墓、豪华墓、活人墓,非火葬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单棺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棺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
四、推行集中安葬
加快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点,农村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建设必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尽量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采用平置式或斜卧式安放墓碑;
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鼓励实行树葬、草坪葬、花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村(居)民死亡后一律进入村级公墓(安葬点)安葬。已经形成的散葬坟墓,通过项目征迁、村民一事一议、散坟整治等方式,逐步入村级公墓和集中安葬点安葬。
五、实行惠民殡葬
凡具有夷陵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的,除公职人员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外,免除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等基本殡葬服务费;
凡具有夷陵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死亡火化后,在有合法资质的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实行骨灰撒散、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节地葬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非火葬区居民死亡后,自愿火化且骨灰未二次装棺,在有合法资质的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埋葬的,除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外另奖励1000元;
在公墓安葬的,在其选定的墓穴(位)价格上按不低于30%给予优惠;
非火葬区居民死亡后,遗体在有合法资质的公墓或集中安葬点安葬且采取深埋不留坟头的,奖励500元,在其选定的墓穴(位)价格上按不低于30%给予优惠。
对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火葬区内居民家庭老人自备棺木进行回收。9月30日前自愿上缴的成品棺木按2000元/口给予补偿,过期上缴者不予补偿。
六、加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建造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的,自行平毁并恢复土地原样;
对不按规定治丧、火化或安葬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试验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严厉打击私自买卖墓地、建造坟墓行为。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不按规定办丧、火化和安葬的,除依法予以处理以外,同时由区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七、规范丧葬用品和丧葬服务市场管理
禁止在火葬区内生产出售棺木,禁止生产大墓碑石及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除依法成立的殡葬事业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尸体冷藏棺(柜)、水晶(玻璃)棺租售、运输车辆接运遗体等殡葬经营性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经营性或公益性墓地。